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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违规肇事获缓刑,律师辩护助力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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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方和圆(盐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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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运输危化品肇事涉危险驾驶罪。温兆阳律师以自首、认罪认罚等辩护,法院采纳意见,判处其拘役三月缓刑五月,罚金已折抵。

案件详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 XX 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 宁 XX 刑初 XXX 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 XX 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X,男,1987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XX 乡 XX 村,住盐池县 XX 镇租住房。2025 年 12 月 12 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 XX 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兆阳,宁夏方和圆(盐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 XX 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26〕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 犯危险驾驶罪,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GZY 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XXX 及其辩护人温兆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 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 年 5 月 7 日,被告人 XXX 与盐池 XX 危运公司签订《车辆代理合同》,约定 XXX 出资购车,登记落户于盐池 XX 危运公司,登记的车辆为宁 CFXXXX 号解放牌牵引车和宁 CQXXXX 挂号昌牌半挂车,以盐池 XX 危运公司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接受公司管理。2024 年 1 月 12 日,被告人 XXX 以上述车辆与盐池 XX 危运公司签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联营期限至车辆强制报废时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中约定,XXX 需严格按照法律、公司规章、安全规范的要求雇佣具有危险运输资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2025 年 5 月,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均已到期,XX 危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以 XXX 车辆违章长期未处理、营运证未审验为由决定停办两车所有业务。
2025 年 6 至 9 月份,被告人 XXX 在其重型半挂牵引车逾期未审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罐式半挂车的《道路运输证》均未审验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先后 20 余次为吴忠市 XX 加油站的加盟商吴忠 XX 能源加油站、青铜峡市 XX 加油站、青铜峡市 XX 加油站、吴忠 XX 山加油站等运送汽油、柴油,其中 10 余次未配备押运员,且未打开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2025 年 9 月 16 日,XXX 驾驶上述车辆,在宁夏 XX 能源有限公司装载 33.06 吨 95# 汽油后,未配备押运员,独自驾车从宁夏盐池县出发,途经 307 国道送往吴忠 XX 能源加油站。9 月 17 日 2 时 10 分许,当 XXX 驾车沿 XX 市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东XX东侧 50 米处时,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撞至路外树木、路灯杆、监控杆,造成车内货物泄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路外树木、路灯杆、监控杆、路产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 XX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XXX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XXX 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报警群众离开后自行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XXX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XXX 多次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其中一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 XXX 自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 XXX 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 XXX 造成的损失已得到保险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 XXX 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代理合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合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平台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运输证及业务记录流水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停运处理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微信信息截图、销售过磅单、称重计量单、出库单、车辆轨迹情况说明、保险理赔材料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宁夏证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 MM、DWL、LZK 等人的证言;监控视频;被告人 XXX 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 XXX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 XXX 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 XXX 本次因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已被 XX 市公安局罚款 20000 元,罚款已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 XXX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 XXX 多次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发生交通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从重处理。被告人 XXX 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 XXX 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 XXX 本次实施的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罚款 20000 元,现该行为被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评价,行政罚款依法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 XXX 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折抵)。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行政罚款折抵罚金八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CXW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法官助理 ZL
书记员 GL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履行义务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等强制措施;
  2.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 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 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搜查住所等强制措施;
  5.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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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汉族,宁夏大学双学士学位,吴忠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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