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1月21日
代理一方:被告人
一、案件详情
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XX在湖南省永州市道县XX附近,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购买了140张面值百元的假人民币,总面额14000元。随后,被告人李XX与其丈夫唐XX先后前往福建省福州市。二人共谋在福州市XX及周边的小店铺使用上述假币购买小额商品,以此骗取商家找零的真币。其中,李XX主要负责使用假币购买商品及接受找零,唐XX主要负责驾驶两轮摩托车接应,并偶尔参与使用假币。
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二人在福清市多地多次使用假币作案:
· 2019年10月20日9时许,李XX在福清市中医院对面路段汇*便利店内使用百元面额假币购买商品,被害人吴XX报案后,公安机关收缴该张假币;
· 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李XX、唐XX在福清市“老*茶”奶茶店分别使用百元面额假币购买奶茶,被害人何某处收缴假币2张;
· 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二人在福清市嘉*银座小区附近路段汇*便利店内分别使用百元面额假币购买香烟等商品,被害人杨某处收缴假币2张;
· 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李XX在福清市“金*五金店”内使用百元面额假币购买商品,被害人吴某乙处收缴假币1张;
· 2019年11月7日11时许,李XX在福清市“大*”鞋店内使用百元面额假币购买童鞋,被害人郑某处收缴假币1张;
· 2019年11月7日上午,李XX在福清市某板栗店内使用百元面额假币购买板栗,被害人余某处收缴假币1张。
2019年11月7日12时许,福清市公安局龙山XX在福清市将被告人李XX、唐XX抓获归案。当场从李XX身上查获面额百元的假币2张,从唐XX身上查获面额百元的假币17张,后从二人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暂住处内查获面额百元的假币100张。上述全部假币均已由公安机关收缴。此外,公安机关从唐XX处扣押现金人民币4580元,已退还给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购买伪造的货币,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唐XX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同时认定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李XX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唐XX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我方(被告人李XX)诉讼请求及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我方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1.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李XX购买的假币中,大部分在案发前已被公安机关及时查扣,并未实际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2. 主观恶意不大:李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
3.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且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
4. 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从唐XX处扣押现金并退还被害人1000元,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已得到弥补。
5. 量刑建议: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李XX从轻处罚,并考虑其家庭情况(与丈夫同时被羁押,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依法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购买假币罪、被告人唐XX犯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购买假币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被告人李XX购买假币140张、总面额14000元,且伙同唐XX多次在多地使用假币,不宜适用缓刑,故对缓刑建议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如下:
1. 被告人李XX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2. 被告人唐XX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
3. 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从唐XX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3580元,予以抵扣罚金。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购买、使用假币犯罪案件。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我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同时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虽然最终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但成功争取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最低刑期(一年三个月),并促使法庭全面认定了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等多个从轻情节。本案也反映出,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司法机关对缓刑适用持审慎态度,辩护律师应在案件早期即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五、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在被告人李XX认罪认罚基础上,精准梳理坦白、退赔、初犯等从轻情节,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成功将量刑建议锁定在法定最低区间。庭审中,律师虽未实现缓刑目标,但有效维护了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合法权利。通过及时指导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大限度降低了被告人的刑期和罚金负担,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