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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购房人主张卖方违约,成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获赔定金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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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赵治国律师 在线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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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客观分析双方过错,避免忽视己方瑕疵;善用公平原则促成定金酌定返还及部分损失赔偿,而非机械适用双倍罚则;重视房屋占有使用事实,合理调整预期;及时固定微信电子证据,在双方均有过错背景下为A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购房人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人购买卖方位于天津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81万元。购房人于某年某月向卖方支付定金15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16,200元。合同约定过户时间由双方根据国家政策协商确定,卖方于某年某月底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由购房人收取房屋租金。

涉案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按照政策规定,需至某年某月某日以后方可转让。过户条件成就后,双方就过户问题产生争议,未能完成交易。某年某月,卖方将已交付使用三年多的房屋收回。购房人认为卖方未能清偿房屋贷款、未能配合完成过户,构成违约,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16,200元。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购房人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了以下工作:

1.梳理合同履行全过程,分析违约原因

通过审查合同约定、定金支付凭证、房屋交付及租金收取情况、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还原了自某年至某年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全过程。重点分析了过户条件成就后双方就过户问题产生争议的具体经过,以及卖方在合同未解除情况下收回房屋的行为。

2.客观评估双方过错,制定务实诉讼策略

在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后注意到,购房人曾对房价变动表示顾虑,且卖方在具备过户条件后未能清偿贷款。律师客观认识到法院可能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在诉讼请求中坚持主张卖方违约的同时,也为法院酌情认定过错比例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对A作出不切实际的预期。

3.围绕定金罚则和损失赔偿构建请求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587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主张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就中介费损失、诉讼费等实际支出提出赔偿请求,力求在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A合法权益。

4.庭审中积极抗辩卖方反诉主张

卖方在庭审中提出反诉性质的主张,要求没收定金并要求购房人赔偿贷款利息等损失。律师针对卖方主张逐一回应,指出卖方收回房屋、未能清贷等行为存在的过错,最终法院未支持卖方的赔偿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双方在过户条件成就后就过户问题存在争议,均存在一定过错(卖方未能清贷且收回房屋,购房人曾对房价表示顾虑且在卖方表示继续履行时予以拒绝);

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房屋已交付使用三年多等实际情况,酌定卖方返还原告定金15万元,并赔偿损失8,000元,合计158,000元;

就中介信息服务费16,200元,酌定卖方赔偿2,000元;

驳回购房人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双倍返还定金的超出部分)。

诉讼费3,021.5元,由原告承担1,492.5元,被告承担1,529元。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限价商品房政策限制及房价波动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1.合同履行中的过错分析至关重要

本案中,法院并未简单地认定哪一方构成根本违约,而是综合分析了双方在过户条件成就后的行为表现,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这提示我们,在代理类似纠纷时,应客观审视己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存在瑕疵,避免因“立场代入”而忽视自身过错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2.定金罚则的适用并非绝对

虽然《民法典》第587条规定了“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本案法院未支持双倍返还,而是酌定返还本金并赔偿部分损失,体现了公平原则的适用。

3.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较长是重要酌定因素

购房人已占有使用房屋三年多,获得了相应的租金收益,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充分考虑了该因素。律师在代理时应重视此类“实际履行利益”的事实,合理调整A预期。

4.及时固定微信等电子证据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双方就过户问题产生争议、各自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应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梳理、固定电子数据,避免因删除或丢失而陷入被动。

5.合理引导A预期,避免“全胜”执念

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案件中,追求“完全胜诉”往往不现实。律师应向A客观分析案情,制定以“减少损失、争取合理赔偿”为目标的务实策略,最终取得的判决结果虽未完全支持原告诉请,但在双方均有过错的背景下,为A争取到了定金的返还及部分损失赔偿,已属不易。

本案的办理,帮助购房人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经济损失,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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