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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X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及团队成员为YXX等人辩护,取得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检察院撤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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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期间,李伟明律师及团队成员再接再厉,细致准备,多次就案件的证据问题与法院、检察院沟通辩护意见,在经过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最终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亦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YXX等人在临沂市xx区开办足疗店,以SPA养生的名义组织多名技师从事卖淫活动。一审法院判决Y某某等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决被告人YXX有期徒刑,判决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数年不等

二、办案思路

1、足疗店内不存在口交卖淫行为,本案指控足疗店内提供口交卖淫服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足疗店内提供SPA养生服务的技师不足三人。

3、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口交”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

三、办案过程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李伟明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一审承办律师了解案情,组织团队成员分析一审判决、整理上诉思路,在上诉期内顺利将上诉状递交至一审法院。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李伟明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调整辩护思路,后递交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辩护词等文书,积极二审法院、市检察院沟通辩护意见,经过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期间,李伟明律师及团队成员再接再厉,细致准备,多次就案件的证据问题与法院检察院沟通辩护意见,在经过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最终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亦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刑事裁定书。


  • 1970-01-01
  • 被告
  • 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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