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赣****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H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职工,身份证号XXX,户籍地、现居住地脱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后经公安机关、本院先后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F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涉案企业法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户籍地、现居住地脱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后经公安机关、本院先后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Z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涉案企业职工,身份证号XXX,户籍地、现居住地脱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后经公安机关、本院先后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X、FX、ZX犯串通投标罪,于202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C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HX及其辩护人汪XX、被告人FX及其辩护人戎X、被告人Z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ZX辩护人陈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下半年,丰城市某单位需采购两台火化机及配套设施,被告人FX通过采购渠道对接时任项目负责人HX,并结识被告人ZX。双方商定设备采购总价66万元,HX确定项目采用邀标流程。FX安排员工ZX对接招投标事宜,定制利于己方的评分标准,交由招标代理人员制作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邀请。同时安排关联人员联系多家企业陪标、派员到场开标,最终己方企业中标,中标金额66万元。
2019年底至2020年,该单位再次采购多台火化机及尾气设备,双方协商确定设备单价及总价款568万元。FX再次安排人员制定专属评分方案,通过HX移交项目经办人员及招标代理机构,针对第三方质疑,多次对接修改评分规则,始终保留己方企业优势评分条款。同时安排多家企业参与陪标、限定陪标报价底线,全程操控招投标流程,最终己方企业再次中标。
2019年至2021年期间,为维系合作、顺利承接涉案招投标项目,ZX经FX同意,多次向HX赠送礼品财物。2025年,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涉案企业非法获利630943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相互配合,通过定制倾向性评分规则、操控招投标流程、组织企业陪标等方式串通投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法院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HX、FX、ZX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庭认罪认罚。
辩护人汪XX辩护意见:对案件定性无异议。被告人HX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失,恳请法院在量刑及罚金上大幅从宽,予以减轻处罚、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戎X辩护意见:对案件定性无异议。被告人FX系初犯、无违法前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积极配合调查。案涉项目定价合理、流程合规,未造成社会危害及招标人损失,其在案件中作用较小,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HX、FX、ZX违反市场经济公平交易规则,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操控中标结果,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
三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F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其余从轻、免罚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保障市场交易合法有序开展,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H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F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Z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在案冻结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0943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LH
人民陪审员 XZS
人民陪审员 GZH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CJF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