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龙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获法院支持
审理法院信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韩XX(化名)因与被告刘XX(化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委托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戴晓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则由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代理。
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明确了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化利率24%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起诉日2025年按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计算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龙律师、被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戴晓龙律师围绕借贷事实的成立、借款本金的数额、利息的合法计算区间以及被告的还款义务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详细梳理了借款发生以来的资金流向与法律适用节点,特别是针对2019年至2025年间利率标准的变化提出了专业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