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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漏水致损案:物业公司成功免责,律师戴晓龙代理二审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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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龙律师 在线
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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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成功为物业公司化解了双重风险:不仅驳回了原告关于装修损失的索赔,更关键的是,通过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否定了“物业费、供暖费”可作为侵权损失索赔的主张,为物业企业确立了重要的免责判例。律师通过证据抗辩,使原告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实现二审全胜,切实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漏水纠纷拒交物业费?法院:法律关系不同,不予支持——戴晓龙律师代理物业公司二审全胜


【案件概览】

  • 代理律师:戴晓龙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理律师)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核心价值:成功为物业公司争取“完全免责”,厘清“物业费”与“损害赔偿”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放:一场漏水引发的“连环诉”]
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邻里房屋漏水事件。上诉人(一楼业主)因房屋装修遭受损失,将矛头指向了两个主体:一是楼上的邻居(郑XX),二是小区的物业公司。
一审中,原告不仅索赔装修损失、鉴定费,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物业公司和邻居共同赔偿其已缴纳的“物业费”和“供暖费”。其逻辑是因房屋受损无法居住或使用,故这些费用成了“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楼上邻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对物业公司的大部分诉求。原告不服,针对物业公司和邻居提起了上诉,并继续坚持要求赔偿物业费、供暖费的主张。
【律师策略:死磕“法律关系”,筑牢“免责”防线]
戴晓龙律师在接受物业公司委托后,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进行了精准的“靶向治疗”。在二审庭审中,律师主要构建了以下两道核心防御工事:
  1. 釜底抽薪:物业费与侵权非同一法律关系
  • 上诉人主张退还/赔偿物业费、供暖费。戴律师指出,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
  • 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为家中发生了侵权事件(漏水),就将已履行的合同义务视为“损失”向第三方索赔。这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1. 证据为王:原告举证不能,物业无需担责
  • 关于漏水原因,上诉人指控主管道堵塞等。戴律师强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此次漏水存在管理过失或侵权行为。
  • 原告放弃了对漏水直接原因的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物业公司虽然在事发后进行了疏通和沟通,但这属于服务性质的善意行为,不能倒推为“承认责任”。
【胜诉时刻:二审法院一锤定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完全采纳了戴晓龙律师的辩护意见,明确指出:
  • 关于物业费、供暖费:与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关于漏水责任: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物业公司不仅不需要承担装修损失的赔偿,更无需对业主主张的“物业费”、“供暖费”进行任何赔付,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完胜”。
【结语:以案说法,厘清“费”与“赔”]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额不算天价,但极具行业警示意义。它清晰地划定了物业公司的责任红线:服务做到位,证据留得住,法律分得清


  • 1970-01-01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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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龙,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法学双学位、呼和浩特市工商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现任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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