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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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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黄学良律师 在线
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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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体现了律师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精准运用司法解释、有效进行量刑辩护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本案中,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与谢某某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黄学良律师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周某某涉案商品未流向社会,系犯罪未遂;涉案金额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而非鉴定零售价计算,并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未遂情节的认定,并综合全案事实,对周某某以未遂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黄学良律师准确把握《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认定规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体现了律师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精准运用司法解释、有效进行量刑辩护的专业能力。

案情简介
被告人雒X从他人处购买大量假冒伪劣卷烟,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等人,周某某、周某某(及其丈夫廖X)在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得的假烟对外销售。案发后,雒X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周某某、廖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经查,雒X销售给周XX假烟价值X元,周某某被查获未销售假烟货值X元;周某某、廖X已销售及未销售假烟货值合计X元。

审判结果
被告人雒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廖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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