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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千万大案,律师有效辩护助力当事人获缓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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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涉案金额超4000万的重大串通投标案,辩护律师精准锁定自首、初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针对性辩护,有效弱化量刑不利因素,最终帮助主犯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

案件详情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赣****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YX,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信息脱敏,大专文化,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5年4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柴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6年1月12日被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以〔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YX犯串通投标罪,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YP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YX及其辩护人汪XX、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9月,被告人YX在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看到柴桑区农村公路及智慧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后,为提高中标概率,联系XXX(已另案处理)抱团围标,二人集结数百家资质公司组成联投团队,约定按提供公司数量分配中标收益。
其间,XXX通过员工L某联络Z某(另案处理)出借多家企业资质,并入YX组建的投标团队参与围标。投标前,YX统一制定报价系数,告知各资质公司统一制作、上传标书参与投标。
经查,该联投团队共计中标案涉项目四个标段,总中标金额4013.8292万元。中标后,YX将四个项目施工权对外转包,扣除垫付费用后,实际非法获利222.8万元,后续与团队人员完成收益分配。
被告人YX于2025年4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冻结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同时代为退缴涉案关联公司全部违法款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退赃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YX伙同他人串通投标、非法获利,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YX系本案主犯,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员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上述事实。
被告人Y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辩护人汪XX、戎X辩护提出:被告人仅单个项目由己方资质中标,直接危害较轻,且系初犯,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多重从轻情节,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审理阶段,YX全额退缴剩余违法所得,完成全部涉案款项退赔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YX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YX系共同犯罪主犯,应对全部犯罪后果担责,其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其主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相关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Y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冻结、退缴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共计302.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XC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LXU
书 记 员  SK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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