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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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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朱晨阳律师在二审阶段成功维持了一审判决中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完全胜诉结果,避免了当事人承担十余万元工程款及数万元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冯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冯XX(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某劳务公司将某装饰工程
分包给冯XX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劳务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欠十余万元尾款未付。
一审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冯XX对某建设工程公司及刘XX的诉讼请求。冯XX不服,
提起上诉,主张刘XX系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代表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冯XX,应由刘XX、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分包协议书》签订主体及实际履行主体为某劳务公司及冯XX,
刘XX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于履职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
冯XX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证据证明刘XX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某建设工程公司亦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中的“发包人”仅指建设单位,
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建设单位,且本案包含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
不符合该条款适用情形。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1970-01-01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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