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冯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冯XX(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某劳务公司将某装饰工程
分包给冯XX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劳务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欠十余万元尾款未付。
一审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冯XX对某建设工程公司及刘XX的诉讼请求。冯XX不服,
提起上诉,主张刘XX系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代表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冯XX,应由刘XX、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分包协议书》签订主体及实际履行主体为某劳务公司及冯XX,
刘XX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于履职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
冯XX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证据证明刘XX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某建设工程公司亦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中的“发包人”仅指建设单位,
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建设单位,且本案包含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
不符合该条款适用情形。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