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与蔡XX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与被告蔡XX、吴XX(夫妻关系)合伙经营零售店铺。后原告退出合伙,
双方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并签订对账单,约定被告应于指定日期前向原告退还押金及保证金数万元及垫付货款
。期限届满后,被告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数万元未退还。原告多次催告未果,诉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退还剩余投资款及利息。被告蔡XX辩称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前退出,不予认可。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蔡XX签订的对账单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退还押金及保证金。
被告吴X知晓并认可对账单内容,承诺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应与被告蔡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扣除被告已退还的款项,二被告尚欠数万元未退还。被告迟延支付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应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如下:
被告蔡XX、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数万元及利息(按不同本金分段计算,
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相应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