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第三人徐X与原告某实业公司于201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3月5日,徐X接到公司领导安排,从昆明市前往普洱市出差。2024年3月12日15时许,徐X乘坐罗X驾驶的机动车从普洱市返回昆明市途中,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境内昆磨高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X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多根肋骨骨折、创伤性休克等严重伤害。经鉴定,徐X无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曾X被指定为监护人。
2025年1月,徐X监护人向被告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决定书及举证通知书。2025年2月24日,被告作出第一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清算组随后提交材料,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纠纷,被告于2025年4月11日撤销了该决定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经劳动争议仲裁及民事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徐X与原告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10月17日,徐X监护人向被告提交生效判决,被告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X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决定。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生效民事判决锁定劳动关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徐X与原告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奠定坚实基础。
“因工外出”事实清晰:公司领导安排出差、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行政程序合法有效:被告两次作出认定均依法送达,原告清算组全程参与,程序抗辩未被采纳。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工伤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第三人(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意图推翻工伤认定的不利局面下,凭借生效民事判决中关于劳动关系存续的终审认定,有力驳斥原告“非工作原因受伤”的主张。他精准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指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徐X非因工受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成功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某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维持被告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X所受伤害为工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