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走账超百万被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争取从轻量刑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某地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1)闽 0123 刑初 XX 号
判决日期:2021 年
二、案件详情
(一)案发经过
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 1 月期间,四名涉案人员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对接上游不法人员,商定借助个人及招揽人员名下银行卡、微信账户接收电信诈骗赃款,依托某虚拟货币 APP 划转涉案资金,按照固定点位抽取佣金牟利。涉案团伙在一处商用写字楼承租办公场地作为跑分窝点,主联络人对接上游资金方,划分层级抽成:整体走账流水按 9.5% 点位分成,上游出资方固定分得 1.5%,剩余佣金在团伙内部多层拆分。
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核心联络人专职对接上游、对账结算;两名场地实际使用人负责操作虚拟货币买入划转,同时向外招揽持卡人员出借账户;另有一名涉案人员使用本人账户参与资金过账,受上层安排偶尔协助与上游对接报账。其中一名当事人先后介绍多名下线人员出借银行卡、微信用于涉案资金流转,下线人员再层层引荐新的持卡人参与跑分,所有出借账户人员均按 1.5% 流水点位结算报酬。
经查实,涉案资金关联全国二十余起已立案电信诈骗案件,全案涉案赃款总额突破 100 万元,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严重” 量刑标准。各被告人单独涉案流水从 22 万余元至 52 万余元不等,个人非法获利区间在 1 万元至 2.2 万元之间。涉案四名行为人于 2021 年 1 月底统一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办案机关当场扣押涉案手机、银行卡若干,两名被告人家属在诉讼阶段主动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二)控辩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意见:四名被告人明知资金系电信诈骗犯罪赃款,利用虚拟货币方式转移赃款并抽成获利,涉案金额超百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其中一名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量刑。
当事人及辩护观点(本案例代理律师:林鸿传律师,脱敏仅保留律师姓名)
本案受托当事人当庭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仅提供房源信息、零星介绍下线持卡人,未实际参与资金划转操作,自身收取款项为房屋租金与私人借款,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
代理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开展全维度辩护:
①主观层面:当事人仅赚取少量介绍返利,对上游资金属于电信诈骗赃款缺乏明确认知,不具备掩饰隐瞒赃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本罪主观构成要件;
②客观层面:当事人未经手任何赃款划转、虚拟货币交易操作,仅居间介绍一名下线人员,后续下线二次引荐人员的行为超出当事人可控范围,无窝藏、转移赃款的实行行为;
③量刑层面:即便法院认定构罪,当事人并非组织者、犯意发起者,全程居于次要辅助地位,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当事人家属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其余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则提出罪名异议,主张自身行为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涉案情节未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要求降格量刑。
(三)法院审理与裁判结果
法院结合全案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同案供述、扣押物证等证据综合审查,认定四名行为人相互协作转移诈骗赃款超百万元,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情节严重” 的定罪量刑标准,驳回各方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采纳部分合理辩护观点,结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三名团伙主要行为人分别获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四万至四万五千元罚金;其中有前科的当事人获刑四年一个月、罚金四万一千元;
受雇佣参与走账、系从犯且全额退赃的被告人获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两万九千元;
四名被告人各自违法所得依法全部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办案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银行卡由办案单位依法处置。
三、案件总结
定罪逻辑总结:实务中区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认知与行为阶段:若行为人明知涉案钱款系上游诈骗既遂后的赃款,通过取现、虚拟货币兑换、多层划转等方式帮其洗白资金、规避司法追查,涉案金额超 10 万元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3-7 年刑期);仅单纯提供银行卡用于上游资金入账、事前不知晓赃款属性,大多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涉案人员借助火币 APP 兑换虚拟货币拆分转移诈骗既遂赃款,属于典型赃款洗白行为,故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
行业警示总结:出租房屋、居间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微信账户用于不明资金走账,即便未直接操作转账,只要知晓资金来源涉嫌违法仍促成跑分,极易构成共犯;跑分流水超 10 万元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切勿因小额佣金出借、出租自身支付账户或介绍他人涉案。
量刑规则总结:全案金额是本罪升格量刑关键,但当事人个人退赃、坦白、从犯地位等法定从轻情节,能够有效压降刑期,是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