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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胜诉:陈雪巧律师代理权利人获法院认定诋毁成立,判令直播账号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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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巧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公证等方式固定被告在微信、电话及抖音直播中的诋毁言论,精准论证其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面对“钓鱼取证”抗辩,强调被告系自主回答,证据合法。法院认定商业诋毁成立,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有力维护客户商誉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与被告系同行业竞争者。原告主张,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抖音直播、微信沟通、电话交流等场合多次发表诋毁原告的言论,包括“他是我这里打工的”“他学到我技术出去单干”“他就是仿我的”“他的质量、设备跟我们完全不在一个档次,价格比我们低”“他们没有一个做成功的”“易洁美家一直在模仿我们,他不能吸毛发、不能吸干灰”等。原告认为上述言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请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万元。

被告辩称:相关言论系基于双方历史渊源(原告法定代表人曾系被告股东)和产品对比的客观陈述,不构成商业诋毁;涉案言论系在原告安排的调查人员诱导下作出,属于“钓鱼取证”,不应认定侵权;传播范围有限,未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直播中关于“仿”“不能吸毛发、吸干灰”“质量不在一个档次”等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被告虽辩称原告诱导取证,但被告的负面言论系其自主回答,并非按原告指示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员工及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中的言论应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传播范围(直播间实时在线仅8-10人)、影响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涉案抖音账号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商业诋毁认定获支持:法院认定被告关于“仿”“质量不在一个档次”“不能吸灰”等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突破了被告“基于客观事实”的抗辩。

“钓鱼取证”抗辩被驳回:被告主张原告安排人员诱导取证,但法院认定被告系自主回答,并非按原告指示实施侵权行为,证据合法性被认可。

职务行为责任归属明确:被告员工及法定代表人在履职过程中的言论,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有效锁定责任主体。

消除影响范围精准限定:法院未支持省级报刊登报,但判令在涉案抖音账号发布声明,实现精准消除影响。

合理维权费用获支持:虽赔偿总额7000元,但已包含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且被告承担近半诉讼费。

三、陈雪巧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陈雪巧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公证等方式,全面固定被告在微信、电话、抖音直播中的诋毁言论。她精准论证被告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商业诋毁成立。面对被告“钓鱼取证”抗辩,她强调被告系自主回答,证据合法性应被认可。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为客户有力维护了商业信誉。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业诋毁行为;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抖音账号发布声明并置顶三日,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负担9.107元,被告负担9.193元。


  • 1970-01-01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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