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高XX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建设公司、贾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X / 临汾),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 律师
原审被告:某供热公司
双方因基坑支护坍塌、钢板桩租赁费、材料损失等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应诉再审,重点围绕:
1:一审已认可签证单真实性,再审反悔违反诚信原则;
2:基坑坍塌责任划分合理;
3:工程款、租赁费、材料损失计算有据;
逐一驳斥申请人再审理由,请求驳回再审。
案件结果
山西省高XX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理由:申请人一审已认可证据,再审无新证据;责任比例合理;费用计算无误。
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第 215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