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异议人(被告):侯马经济技术开XX某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律师。 原告:XX公司。 被告:某工程咨询公司。 第三人:某银行合肥XX。 原告在重庆法院起诉委托合同纠纷,侯马XX公司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委托合同》管辖条款,依据合同约定争议由侯马市人民法院管辖,起草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主张重庆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35 条(协议管辖)规定,约定管辖优先适用,案涉争议应由侯马市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