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马市某社会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孟X。 第三人:侯马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 李X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社保中心以 “先停保后鉴定” 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李X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代理李X诉讼,梳理工伤认定、参保记录、补缴凭证等全部证据,明确主张工伤发生在正常参保期内,符合领取条件,逐条反驳社保中心拒赔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拒赔决定并支付补助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答复意见;
2.责令被告依法核定并支付李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判决理由:李X工伤发生在参保缴费期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拒赔无法律依据。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第 73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