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侯马企业执行异议胜诉:江倩倩律师二审完胜银行,3000 万冻结资金合法有效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江倩倩律师 在线
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江倩倩律师精准把握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二审全面胜诉,成功保住侯马企业3000 万元冻结资产,维护本地企业债权实现。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 / 申请执行人):山西XX公司(侯马经济开XX),法定代表人孟X,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 案外人):某银行兴仁XX。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XX公司。 侯马法院依法冻结担保公司银行账户后,担保公司转入 3000 万元,银行以 “保证金质押” 提出执行异议,江倩倩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二审,核心主张:

1.账户登记在担保公司名下,法院冻结合法;

2.案涉 3000 万元系法院冻结后存入,不构成保证金质押;

3.银行未实际控制账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请求法院确认继续冻结,并认定银行对 3000 万元不享有优先权。

案件结果

临汾中院终审判决:

1.维持一审 准许继续冻结案涉账户的判项;

2.确认银行对冻结后转入的 3000 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银行仅对冻结前原有资金享有优先权。 判决理由:冻结后存入资金不产生质押效力,法院冻结合法有效。 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执行查封冻结相关司法解释、保证金质押相关规定。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江倩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江倩倩律师
5.0分热情执业:8年
江倩倩律师
11401201****2264 执业认证
  • 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互联网纠纷
  • 山西省侯马市中天商务中心612、613、615室
江倩倩律师: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法学学士学位,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 150 3575 8885
  • 1503575888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