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 / 申请执行人):山西XX公司(侯马经济开XX),法定代表人孟X,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倩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 案外人):某银行兴仁XX。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XX公司。 侯马法院依法冻结担保公司银行账户后,担保公司转入 3000 万元,银行以 “保证金质押” 提出执行异议,江倩倩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过
江倩倩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二审,核心主张:
1.账户登记在担保公司名下,法院冻结合法;
2.案涉 3000 万元系法院冻结后存入,不构成保证金质押;
3.银行未实际控制账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请求法院确认继续冻结,并认定银行对 3000 万元不享有优先权。
案件结果
临汾中院终审判决:
1.维持一审 “准许继续冻结案涉账户” 的判项;
2.确认银行对冻结后转入的 3000 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银行仅对冻结前原有资金享有优先权。 判决理由:冻结后存入资金不产生质押效力,法院冻结合法有效。 适用法条:《民事诉讼法》、执行查封冻结相关司法解释、保证金质押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