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新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唐德新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调解价值:
高效促成调解:在庭前调解阶段,唐德新律师通过专业谈判,成功推动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和二审风险,为原告快速争取到确定赔偿款。
最大限度维护原告权益:面对保险公司“减少金额”“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等抗辩,唐德新律师最终争取到保险公司支付绝大部分赔偿款,同时由被告宋X另行承担鉴定费及部分诉讼费,有效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实现纠纷一次性了结:调解方案明确约定原告不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同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实现了案件一次性彻底解决,充分体现了唐德新律师在实务操作中的全局把控能力和客户利益导向的专业素养。
案情简介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一定金额。被告宋X辩称其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金额较高,请求减少部分金额,并主张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用。本案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江西衡庐律师事务所唐德新律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保险公司于一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一定金额;
被告宋X于一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一定金额;
原告不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任何费用;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被告宋X各自负担一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