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徐X,委托张越律师;被告王X、靳X、齐X。原告经王X洽谈约定采购二手电镀设备,按王X指示分多笔合计转账 130 万元,其中部分钱款转入靳X、齐X账户。供货方仅交付价值 451170 元货品,剩余设备无法交付,原告起诉三名被告,要求共同退还剩余货款 848830 元并赔付逾期资金利息。庭审中靳X、齐X抗辩和原告无买卖合同,仅代收款项。
办案经过
张越律师细致整理微信洽谈记录、全量转账流水、收货对账凭证,从聊天内容固定缔约双方只有原告与王X,另外两名被告人只是受指令代收货款,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据此锁定王X独自承担退款义务,依法主张欠款本息。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十日返还货款 848830 元,自 2025 年 8 月 4 日起按年利率 3% 计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对靳X、齐X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合同约束缔约双方,代收款项不等于买卖合同当事人,收款由王X指令安排,无法交货违约责任由王X承担。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五百七十九、五百九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