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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约定采矿致合同无效,吴震律师两级诉讼全胜,帮委托人追回数十万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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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 在线
广东国晖(南宁)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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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两次审理程序,一审案件曾被发回重审,【原告A】全程委托吴律师作为主办代理人参与一审重审及二审应诉工作,四名自然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案件审理,被告方全程委托专业律所律师出庭抗辩,一二审阶段被告均坚持合同合法、租金不予退还的核心抗辩意见。【原告A】因计划开展砂石开采经营项目,与四名【被告方】签署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承租农村集体林地,承租期限近三十年,土地用途限定为山砂、石料开采加工。签约当日,【原告A】通过银行转账加现金方式合计向四名被告支付几十万全额土地租金,款项由被告共同分配收取,原告随后进场开展清表、修路等开采前期筹备作业。后续原告在实地施工时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场警示管控,主管部门出具官方复函明确:案涉集体林地受矿产管控政策约束,受矿区安全距离限制不具备合法采矿立项条件,当地砂石矿产统一实行政府净矿公开竞拍出让制度,自然人无法通过私人租地方式取得开采资质,案涉土地从法律与政策层面完全无法实现采矿的合同目的。发现履约不能后,原告随即停止所有场地施工,多次和四名被告协商解除合同、退还剩余预付租金,但四名被告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原告单方违约为由拒不退款,主张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全部没收已收租金。协商彻底陷入僵局后,【原告A】正式委托吴震律师启动司法诉讼维权。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吴震律师全面梳理案涉全部合同文本、转账凭证、自然资源官方复函、地方矿产管控政策性文件、场地施工记录等全套证据材料,精准锁定案件两大核心法律争议:一是案涉合同法律定性,区分国有土地租赁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边界;二是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约定农用地用于矿产开采属于违法条款,合同整体应归于无效。在一审重审庭审中,被告方抗辩案涉合同属于合法前置意向协议,原告可后续自行变更用地手续、通过合规途径竞拍采矿权,商业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坚持案由应当定性为普通土地租赁合同。吴震律师围绕法条与官方行政复函逐项驳斥对方抗辩,从土地法定用途管制、矿产国有出让制度、林地不得私自改变非农开采三个维度举证说理,同时结合原告实际占用土地时长,依据公平原则合理扣减实际占用期间土地使用费,精准核算被告应当返还的剩余租金数额。一审法院采纳吴震律师全部代理观点,判决案涉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四名被告共同返还扣除占用费后的剩余几十万租金,并从确定土地返还之日起按照法定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判决出具后四名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延续一审全部抗辩逻辑,坚持合同有效、租金不予返还。二审阶段吴震律师继续代理【原告A】应诉答辩,围绕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目的客观无法实现、无效合同财产返还法律规则完善代理意见,同时针对被告二审当庭提出反诉索赔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说明反诉不能在本案二审中一并处理,告知被告需另行起诉维权。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四名被告全部上诉请求,终审维持原判,委托人债权得到司法终局确认。

二、案件总结

1、本案办案难点突出,案件经过发回重审+二审上诉双重程序,对方配备专业代理律师,从合同效力、案由定性、违约责任、商业风险分担多角度全方位抗辩,是土地类纠纷疑难典型案件。吴震律师精准运用土地管理、矿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借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书证击破对方全部抗辩主张,实现一审、二审连续胜诉。2、实务中大量个人承租农村土地用于砂石开采,签约时忽略农用地用途管制、矿产国家专属出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事后因政策、用地限制无法投产,预付大额租金后出租方拒不退款,本案判决为此类同类土地租赁维权形成完整裁判参考。3、无效合同处置环节,吴震律师兼顾公平原则,合理核算原告实际占用土地周期对应的使用费,既避免原告不当得利,又最大限度保住剩余预付资金,判决生效后委托人可凭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名下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实现回款落地。

三、律师价值

1、全审级闭环代理价值:案件历经发回重审、二审上诉复杂流程,吴震律师全程跟进一二审所有庭审工作,前后梳理多轮抗辩思路,熟悉对方全部举证漏洞,从一审固定关键事实、二审精准驳斥上诉主张,全流程守住当事人几十万财产权益,规避二审改判风险。2、法律精准适用价值:熟练区分土地租赁合同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法律概念,精准援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强制性效力条款,从法律根源论证约定农用地采矿的合同无效,推翻被告“意向合同、商业风险自担”的不合理抗辩。3、精细化金额核算价值:秉持公平裁判原则,结合实际用地天数依法合理扣减少量土地占用费用,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保全委托人应收回款,兼顾法理与实务公平。4、后续风控与执行指导价值:胜诉后吴震律师详细为当事人讲解强制执行立案流程、被告财产线索查询方式,同时结合本案经验为当事人后续土地类合作签约提供合规风控建议,规避后续同类踩坑风险。

四、适用场景

个人/企业承租农村耕地、林地用于砂石、矿产开采;租赁合同约定变更农用地法定用途,因政策、自然资源管控无法实现经营目的;出租方以合同自愿签署为由拒不退还预付大额租金;合同效力争议、经历一审重审+二审上诉的土地租赁欠款纠纷。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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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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