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雷X,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星,山西星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工作调动事宜,支付 300000 元,后委托事项未办成,被告仅退还 205000 元,剩余 95000 元拒不退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尹新星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转账记录、收条、聊天记录及警方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及被告违约事实,向法院诉请返还剩余 95000 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侯X向原告雷X返还95000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委托事项未完成,被告应全额退还剩余款项,其将款项转交他人的行为不能对抗原告。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