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主犯,诈骗罪)、张X、余X、苗X(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X委托辩护人:尹新星律师
王X虚构工程、工作调动、疏通关系等事由,诈骗被害人6589 万余元。张X被指控提供电话卡、代收转账355038 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经过
尹新星律师围绕主观不明知、被利用、从属性、情节较轻展开辩护:
1. 张X系被王X包装假象蒙蔽,无诈骗通谋;
2. 仅提供辅助帮助,未参与核心诈骗;
3. 犯罪数额较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4. 当庭认罪,请求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张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6 万元。 裁判理由:张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代收转移,构成犯罪;但地位作用较轻,依法予以量刑。 适用法条:《刑法》第 312 条、第 61 条、第 64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