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商X(原告)为使其儿子进入绵阳某知名私立学校高中部就读,因儿子中考分数未达到该校录取分数线,遂联系从事招生工作的张X(被告),委托其通过非正当途径办理入学及学籍事宜。2022年6月23日,商X向张X转账15万元。后商X之子虽顺利进入该校就读,但学籍始终未能转入该校,导致商X每年需额外缴纳3.4万元的借读费。张X仅在2022年8月退还商X3.4万元,剩余款项拒绝返还。商X遂委托冯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张X返还剩余款项。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收集关键证据:协助商X梳理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及委托目的。
明确法律定性:依据《民法典》第153条,主张双方委托合同因“请托”方式办理入学,违反教育招生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主张财产返还: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张X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已退还的3.4万元应予扣除。
应对二审挑战:张X上诉称本案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属于民事调整范围。冯静律师在二审中成功抗辩,指出合同无效不等于免除返还义务,否则将助长不公,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商X116,000元,并驳回了商X的其他诉讼请求。张X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X负担。
判决理由: 双方委托通过非正当途径办理入学事宜,明显扰乱正常社会教育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依法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张X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扣除已退还的3.4万元后,还应返还11.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