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建设公司,法定刘X,委托熊珂作为全权代理人;上诉人:某投资集团、葛X;原审被告:多家关联商贸公司与自然人股东。建设公司承接项目后,开发商(XX公司)拖欠 146 万余元工程款,强制执行阶段开发商无财产可供清偿。原告发现开发商大额资金无合理依据流向控股股东投资集团、股东葛X及关联商贸企业,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一审判决追加投资集团、葛X、关联商贸公司担责,两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熊珂律师整理全套银行流水,梳理XX公司短时间巨额转出资金明细,完成初步举证,证实股东存在疑似抽逃出资。二审庭审中,针对葛X提交的营销提成、购房返利等新证据逐一质证,指出相关材料多由其关联企业单方制作,不足以完全抵消资金异常外流事实;同时紧扣举证规则,投资集团全程无法举证大额往来的合法交易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维持追加大型投资集团、关联商贸公司为被执行人,撤销对葛X的追加,驳回我方其余诉求。 裁判依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规定》第十八条,债权人完成初步流水举证后,股东不能举证资金合法即认定抽逃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