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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寻衅滋事案,提出证据不足、追诉时效等多点辩护意见,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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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垒律师 在线
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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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提出追诉时效抗辩、证据矛盾及罪名定性争议;强调被告人从犯地位及重疾因素,争取取保候审与从轻量刑。在证据不利情形下,助当事人获较轻实刑(六个月),并因身体状况免于羁押,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月x日,被告人A甲指使A乙、AX、B等人以渣土封堵涿州市某厂大门的方式阻扰厂房重建,并指使张X、AX、B等人看守土堆,致使该厂被堵门十余天,厂房重建被迫停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情节恶劣。被告人AX被指控参与堵门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AX辩称其没有参与堵门,与被害人C不认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存在。辩护人杨律师提出:在案证据存在矛盾,被害人D的陈述虽提到AX曾到其厂子要求停工,但堵门现场其未注意到AX是否在场;其他被告人供述中有的称AX在现场,有的则否认;大部分证据系传来证据或猜测;本案案发时间为20xx年x月x日,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20xx年x月x日,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若指控属实,A甲等人意图占有土地,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未遂),法定刑为三年以下,且已过追诉时效。

律师工作:

杨律师接受被告人AX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全面审查证据,指出证据链的缺陷

律师逐项分析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发现:被害人D虽称AX在事发前曾到其厂子要求停工,但堵门当天其并未注意AX是否在现场;被告人张X的供述提到AX在现场,但其笔录存在反复;被告人E的供述称“听说”AX在现场,属于传来证据;其他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未提及AX参与堵门。律师指出,认定AX参与堵门的直接证据仅有张X前后不一的供述,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提出追诉时效抗辩

律师依据《刑法》第87条,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xx年x月x日,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20xx年x月x日,已超过五年。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追诉时效内对AX采取了强制措施或AX逃避侦查,依法应终止审理。

提出罪名定性异议

律师指出,如果公诉机关指控A甲等人为达到占有土地的目的而实施堵门行为属实,该行为更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追诉时效为五年,同样已过追诉时效。

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证据不足、追诉时效已过、罪名不当等辩护观点,并提交了书面辩护词。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无罪意见,但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处罚的空间。

关注当事人身体状况,申请取保候审

AX因疾病在刑事拘留当日即被暂不予收押,律师及时申请取保候审,使其在审判阶段得以保持人身自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被告人A甲、A乙、AX、B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AX,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参与堵门行为,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及追诉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但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AX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其身体状况欠佳,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A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虽提出多项无罪及程序抗辩,但法院最终仍认定罪名成立。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追诉时效抗辩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程序性辩护策略

本案案发至立案已超过五年,律师提出追诉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虽未采纳,但该抗辩促使法庭对立案时间、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事由进行了审查。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首先审查追诉时效,若能证明已过时效且无法定中断事由,应争取终止审理。

证据不足的辩护需精准定位证据矛盾

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AX参与堵门的直接证据仅有张X一人前后不一的供述,其他多名被告人均未指认AX。但法院结合被害人D关于AX事前曾到厂子要求停工的陈述,以及张X、B等人关于AX在现场的供述,综合认定AX参与。律师应指出“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但在有多人指认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倾向于采信。本案中,律师的证据分析仍为二审或再审留下了空间。

罪名定性的争议可能影响量刑档次

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强迫交易罪(未遂)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若能将罪名辩为强迫交易罪且认定未遂,追诉时效、量刑幅度均对被告人更有利。本案法院未采纳该观点,但律师的此项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考量。

被告人身体疾病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AX因患病在刑事拘留当日即被暂不予收押,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律师应收集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申请取保候审,并在量刑辩护中强调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宜长期羁押。

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被告人仍有辩护空间

AX被指控受A甲指使参与,但与其他被告人相比,其参与程度相对较轻。律师通过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促使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较轻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而主犯A乙、B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等)。

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的策略选择

本案中,张X、AX等七名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判处缓刑;AX等人未认罪认罚,被判处实刑(AX虽未羁押但判了六个月实刑)。律师应客观向当事人分析认罪认罚的利弊:若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可能获得缓刑;若坚持无罪,一旦被定罪,量刑往往重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

本案的辩护工作,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律师通过精细的证据分析、程序抗辩和量刑情节的争取,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六个月有期徒刑,且因其身体状况未实际羁押)。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证据不利的情况下,辩护人的专业意见仍然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全面保障。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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