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法院: XX建省宁德市蕉城区XX
调解时间: 2026年6月
代理方: 原告
一、 案件详情
2020年10月6日,原告XX墙公司与被告XX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XX公司”)签订《三*澳大酒店二期项目1#、2#楼XX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将位于宁德市东XX某地块的1#、2#楼XX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包括铝合金玻璃XX墙、铝单板、铝合金线条等制作安装、深化设计、检测验收等。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即固定单价按实结算,工程量以被告审核为准。
合同第9.3条约定付款方式:正常施工阶段,按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完工后60天内支付至暂定总价的80%;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办理结算手续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保修期为两年。
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整体工程于2021年9月22日竣工验收,并经宁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验收通过,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施工期间,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1646.4万元。2021年12月26日,被告委托第三方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结算总价为231XXXX3698元。
此后,被告又于2022年1月29日支付80万元、2024年2月7日支付130万元,累计支付185XXXX4000元。原告核算,尚欠工程款合计XXX元(其中工程尾款XXX元,质量保修金695511元)。原告认为,工程已于2022年3月25日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保修期也于2023年9月21日届满,被告应足额支付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二、 我方(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98元及利息(以XXX.9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3.7%计息;以69551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5日为570272元);
2. 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期间,我方根据调解需要,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万元。
三、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2025)闽09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 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墙公司支付工程款220万元了结本案,分期支付:2026年6月25日前支付85万元,同年7月25日前支付85万元,同年11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
2. 原告XX墙公司向被告XX公司开具金额为XXX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分期开票,最迟于2026年11月10日前全部开毕;
3.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约定: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四、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面临的挑战是:虽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第三方审核结算、竣工验收报告),但被告为大型国企,内部审批流程复杂,若坚持判决,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漫长的二审及执行周期。
我们采取的策略是:以诉促调,精准让步,锁定快速回款。 在立案并完成财产保全后,我们主动与被告沟通,分析其败诉风险及诉讼成本(包括利息、鉴定费、执行声誉影响等)。最终,我方将原诉请的461万余元(含利息)调整为220万元一次性了结,看似让步较大,但实际考虑到:第一,原诉请中的利息部分约57万元存在计算标准争议风险;第二,质量保修金是否应全额返还存在解释空间;第三,避免二审及执行周期可节省6-12个月时间成本。通过理性妥协,我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分期付款安排,且被告承担了全部诉讼费,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本案启示:在国企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纠纷中,调解往往是实现快速回款的最优路径。
五、 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价值体现在:一是快速启动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等额资产,创造谈判压力;二是精准评估诉讼风险,主动调整诉请至合理区间,避免因利息计算标准争议导致判决不利;三是设计分期付款及开票联动条款,既保障当事人现金流,又避免税务风险,确保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最终为当事人提前半年收回220万元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