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XX建省宁德市蕉城区XX
判决时间: 2026年6月
代理方: 被告
一、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原告XX建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高压供电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XX公司承建位于宁德市的“2300*高压供电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XXX元。施工期间,被告某建筑公司又将“家属楼变配电工程”交由原告XX公司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工程竣工并送电后,被告某建筑公司已累计向原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615万元。但原告XX公司认为2300*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931525元,家属楼变配电工程造价为XXX元,合计主张剩余工程款XXX元及利息。同时,原告XX公司要求总包单位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某集团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2300*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变更部分已包含在包干价内,不应另行计费;家属楼变配电工程应参照业主审计结果确定造价。被告某建筑公司实际已付工程款635万元(含一笔20万元争议付款),不存在欠款,反而可能超付。
二、 我方(被告)核心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XX公司关于2300*工程增加工程量价款931525元的诉讼请求,认定该部分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
2. 请求法院采信业主审计结果,确认家属楼变配电工程造价为XXX元,而非原告主张的XXX元。
3.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4. 请求法院查明被告某建筑公司已付款项,包括一笔20万元争议付款。
三、 案件结果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对我方当事人极为有利:
1. 关于2300*工程增加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变更项目(如破路、桥架变更等)在原合同《工程预算书》中已有对应项目,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驳回了原告追加931525元工程款的请求。
2. 关于家属楼变配电工程造价: 法院未完全采纳我方主张的248万余元,也未采纳原告主张的312万余元,而是采信了司法鉴定结论,认定该部分工程确定性造价为XXX元。
3. 关于已付工程款认定: 法院未支持我方关于案外人郭X转账20万元为代付工程款的主张,认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为615万元。
4. 关于最终欠款额: 经核算,2300*工程总价XXX元,家属楼变配电工程XXX元,合计XXX元。扣除已付61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XXX元(较原告诉请XXX元核减XXX元)。
5. 关于被告某集团公司责任: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关于“实际施工人”范围的观点,认定原告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实际为总包方)主张权利的多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某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及总包单位责任边界。作为被告某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围绕两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紧扣合同约定。 针对2300*工程,我们坚持“固定总价包干”原则,通过比对原告自行提交的《工程预算书》与变更签证,成功证明所谓“增加工程”实为合同内项目,避免了近百万的额外成本。
其次,精准运用法律。 针对原告向总包方被告某集团公司的追索,我们深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该条款不适用于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施工人。此观点获法院采纳,成功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被告某集团公司可能提出的反诉或责任推诿风险。
尽管法院未认可我方提出的20万元争议付款,但在核心诉请上,我们成功将应付工程款从350余万元核减至193万余元,并完全解除了总包单位的连带风险,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五、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精准解读“固定总价”合同条款,通过预算书与签证的对比分析,击穿了原告对“变更增项”的不当主张,直接减损近百万债权;二是有效运用司法观点,成功限制《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切断了原告向总包方追索的路径,避免了诉累与潜在反诉风险,为当事人构建了坚实的法律防火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