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许X与被执行人于X、王X、某工贸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1 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存放于某工贸公司院内的碎石,查封标的价值范围为 140 万元。
案外人某矿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某工贸公司已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其自行开采加工石料,产出碎石归自身所有,现场剩余石料近 40 万吨、价值约 2000 万元,被查封碎石产权与被执行人无关,同时主张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查封。
本案审理过程中,曲珊律师作为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处理。
二、代理策略
1.依据法律界定矿产品权属
结合《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在核准开采区域内,依法享有开采矿产及获取矿产品的权利,案涉碎石自开采完成时,所有权即归属采矿权人某工贸公司。
2. 按照占有规则判定动产权利人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动产以实际占有状态判断权属。被查封碎石一直存放于X工贸公司厂区,由该公司实际管控占有,足以认定权利归属。
3. 多维度证实买卖合同虚假、未实际履行
案涉合同签订长达一年,案外人始终未支付任何货款;合同约定石料单价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偿提供场地,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合同缺失产量计量、交付方式等核心条款,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开采作业仍由某工贸公司人员完成,与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同时案外人无法说明已外运碎石去向,足以证明标的物从未完成交付。
4.论证物权未发生转移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转让自交付时生效。案涉碎石始终未脱离某工贸公司管控,未完成交付行为,物权并未发生变动。
5.厘清主体资格与查封标的问题某矿业公司主张碎石价值 2000 万元、存在超标的查封,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结合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核算,现场石料数量与其主张严重不符,且该公司与案涉碎石无合法利害关系,就超标的查封提出异议属于主体不适格。
6.明确案外人自身风险承担某矿业公司成立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彼时某工贸公司已身负多笔债务、采矿权亦被查封,案外人在知晓上述情形下仍与之合作,相关法律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法院采纳观点
法院全面采纳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依据《矿产资源法》认定,采矿许可范围内开采的矿产品归采矿权人某工贸公司所有;
2.按照动产占有判断规则,结合现场情况认定碎石由某工贸公司实际占有;
3.案外人某矿业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系案涉碎石合法权利人,异议理由不成立。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于 2026 年作出(2026)内 xxxx执异 xxxx 号执行裁定:
驳回案外人某矿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补充说明:本案属于执行异议类案件,曲珊律师代理第三人某环境修复公司。办案过程中精准适用矿产权属、动产确权相关法律规定,层层拆解虚假买卖合同,识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意图,最终驳回案外人异议,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