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电力施工农作物受损索赔案,林树昌律师据证抗辩,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案例专长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合同主体认定、证据效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举证责任运用
代理方向
代理被告电力工程公司,针对农作物受损补偿索赔进行全面抗辩,否定原告主张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因电力工程施工引发的农作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多年前,被告公司承接当地重点线路架设工程,施工期间原告称自家1.7亩甘蔗地被施工行为损坏。事后双方曾签署一份补偿相关书面材料,时隔十余年后,原告突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农作物、农机、肥料等各项损失费用,并主张计收逾期利息。
原告起诉理由为:双方已签订补偿协议,明确了补偿标准与范围,被告施工损毁农作物后长期拖欠补偿款,虽时隔多年,但因一直无法联系被告,如今维权合法有据。为支撑诉求,原告提交了书面协议、自行制作的补偿申请书,并有社区及相关人员签字佐证。
接受被告委托后,我全面梳理案件细节与全部证据,梳理出本案多重抗辩要点。首先核查涉案书面协议,发现协议中甲方公司名称与被告工商登记名称存在明显出入,同时协议上并无被告官方公章,仅有个人签字,原告也无法举证该签字人员属于被告员工、拥有签约授权,无法认定协议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其次,原告主张的各项补偿金额,均为其单方统计制作,没有对应的付款凭证、第三方评估报告、物价鉴定等有效材料佐证,金额真实性无法核实。除此之外,本案纠纷发生距今时间久远,原告时隔十余年才主张权利,也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庭审过程中,我围绕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三大核心观点层层展开抗辩。针对协议效力问题,明确名称错误、无公司盖章、无授权证明,该文件不能约束被告;针对赔偿金额,指出所有费用清单均为原告单方制作,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依法不应采信;同时结合法律规定,阐述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规则。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关键协议存在名称不符、无被告有效签章等重大瑕疵,也未能举证签字人员的身份及授权,补偿申请书亦属于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时隔多年、取证难度大,对方还有基层组织及人员佐证,抗辩存在不小难度。我细致核查每一份证据的形式与内容漏洞,熟练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诉讼时效规定进行抗辩,最终帮助企业彻底免除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在财产损害类纠纷、陈年旧案中严谨办案、精准抗辩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