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3年9月
代理何方
原告 代理律师(江苏XX盱眙XX 周楠律师)
一、案件详情
原告周X与原告孙X系夫妻关系。被告周XX与被告薛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2021年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周X与被告周XX系姨姊妹关系,双方为亲戚。
2018年6月,两被告因经营饭店需要资金周转,向两原告提出借款。双方基于亲戚信任,未签订正式借款合同。2018年6月11日,原告孙X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薛X出借4万元,该笔借款未出具借条。同年6月19日,原告孙X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薛X出借20万元,同日,被告周XX向原告周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 今借到周X现金200000元。 / 借款人周XX / 日期2018.6.19”。以上两笔借款合计24万元。
2018年7月14日,被告薛X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孙X偿还了24万元,至此上述24万元借款已全部还清。但被告周XX出具的20万元借条并未收回,仍由原告持有。据原告陈述,当时两被告与原告协商,因经营需要继续借款,故以该借条作为后续借款的凭证,未要求收回。
自2018年7月14日(即前一笔借款还清之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原告孙X与两被告之间发生了大量经济往来。经原告核算:原告孙X向被告周XX转账共计193000元,向被告薛X转账共计240000元,以上合计433000元。同期,被告薛X向原告孙X转账共计329080元。两笔相抵后,差额为103920元。
此外,两原告还主张其指示案外人孙X月向被告周XX出借10万元。具体事实为:案外人孙X月原本欠两原告10万元借款,经两原告同意,由孙X月将该10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周XX,即孙X月直接向被告周XX转账10万元,用以清偿其对两原告的债务。2019年2月4日,案外人孙X月通过其中国XX银行账户分两次向被告周XX转账,每次5万元,共计10万元。孙X月为此出具了《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了该笔款项系代两原告向被告周XX出借,且至此孙X月与两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结清。
综上,原告主张在上述期间内,两被告实际从两原告处取得的借款总额为:银行转账差额103920元 + 案外人代付10万元 = 203920元。该金额与被告周XX之前出具的20万元借条金额基本吻合。
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上述借款,但两被告一直推诿拒付。2023年5月19日,两原告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薛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XX辩称:认可2018年6月11日的4万元和6月19日的20万元借款,但该24万元已于2018年7月14日还清,借条未收回不代表债务存在。后续的款项是原告借给被告薛X的,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二、我方(原告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周X、孙X的代理律师,我方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3920元及利息(以2039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向两原告多次借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周XX出具的20万元借条虽对应最初的24万元借款(其中4万元未写借条),但该24万元还清后,双方协商将借条作为后续借款的凭证,且后续借款总额203920元与借条金额基本一致。两原告提供了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案外人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周XX否认借款性质,但未能提供任何反证。另,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三、案件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归纳本案三个争议焦点,并逐一说理如下:
第一,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两原告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周XX虽不认可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关于“借条未收回是因为双方协商以该借条作为后续借款凭证”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转账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金额203920元与借条载明的20万元基本一致。综上,认定本案款项性质为借款。
第二,两被告是否尚欠两原告借款及金额。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借条载明的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本案中,虽然借条载明20万元,但经法院核算,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借款数额为203920元,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203920元。
第三,本案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查明,案涉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转账记录看,原告向被告周XX转账193000元、向被告薛X转账240000元,而被告薛X向原告还款329080元,已远超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结合双方的夫妻身份以及共同经营饭店的事实,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XX辩称“后续借款与己无关”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为3.65%,故自起诉之日(2023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薛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 被告周XX、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周X、孙X借款203920元及利息(以20392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 案件受理费435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58.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核心难点在于:最初24万元借款已还清但借条未收回,后续大量经济往来是否构成新的借款关系。我方通过梳理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引入案外人债务转移的书面说明,成功证明了后续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借条未收回不影响新借款关系的成立,且以实际交付金额(203920元)而非借条面额(20万元)为准。本案另一亮点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依据款项往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均有收付款行为,判令已离婚的两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该判决对“借条未收回但原债已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五、律师价值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方通过系统梳理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数十笔银行转账记录,精准核算出借款本金203920元;同时引入案外人孙X月的债务转移书面说明,将10万元“隐形借款”转化为有效证据。面对被告“借款已还清、借条无效”的抗辩,我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后续往来款构成新借款,最终为当事人全额追回本金及利息,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了两被告相互推诿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