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5月27日
代理方:原告(建筑劳务公司)
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一家建筑劳务企业,2022年4月为旗下务工人员统一投保雇主安心保保险,保险责任包含员工工伤、工亡对应的理赔款项,单次工亡理赔限额3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限内。
2022年下半年,原告一名在岗员工在项目工地正常上下班,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经长期救治无效于2023年3月死亡。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员工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2024年,当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确认该员工此次事故属于工伤范畴。
事故后续,原告本着人道主义及用工责任,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并签订一次性工亡赔偿协议,足额向家属支付30万元赔偿款。赔付完成后,原告依据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正常理赔。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作出拒赔决定,拒赔理由为:案涉事故中员工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条款免责约定,该情形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原告委托我方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反复援引保险条款中免责内容,主张员工违法行为属于法定禁止行为,符合免责情形,坚持不予理赔。我方则聚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保险公司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两大核心要点展开抗辩,提交投保记录、工伤认定书、赔偿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证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同时指出保险公司未依法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庭审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30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案涉保险条款中的免责内容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该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涉事故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工伤,属于案涉雇主责任险约定的承保范围,原告已实际履行工亡赔偿义务,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雇主责任险格式免责条款效力争议案件,也是建筑劳务企业用工保险理赔的常见纠纷。实务中,保险公司常以员工存在交通违法、违规操作等事由援引免责条款拒赔,多数企业因不熟悉保险法规则,被动接受拒赔结果。
本案核心突破口并非争议员工违法行为本身,而是紧扣《保险法》对格式免责条款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免责事由对应法律禁止行为,保险公司仍需就免责条款单独作出提示、明确说明,该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结合本案证据梳理发现,案涉历年投保材料均无原告有效签章,保险公司也无法证明相关经办人员具备我方授权,无法证实已完成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自然无法适用。同时,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具备法律效力,足以佐证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
对于建筑劳务、工程类企业而言,用工人员流动性大、外勤作业多,上下班途中事故频发,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本就是为转移用工风险。在此类理赔纠纷中,无需被保险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条款限制震慑,重点核查投保环节手续、免责条款告知记录,借助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理赔权益。本案也明确了裁判导向:保险机构不能仅凭格式条款随意拒赔,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五、律师价值
本案聚焦保险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精准抓住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的关键瑕疵,梳理完整证据链推翻拒赔理由。帮助建筑劳务企业成功追回30万元理赔款,化解用工赔偿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厘清雇主责任险理赔规则,为同类用工保险纠纷处理提供实务参考,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