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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获得支持1600多万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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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春华律师 在线
北京中银(泸州)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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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律师简春华,针对16,196,678.83元货款主张形成完整履约证据链,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含安装)》,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陕西XX公司优质凤香型基酒储存项目”提供半机械化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款支付、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16,196,678.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质保金2,340,000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00元和保函费损失14,000元。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合同效力、履行情况、质量争议解决节点、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等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原告提交了合同文本、供货凭证、沟通函件、履约保证金/保函退还审批表等证据;被告则抗辩称部分款项因质量争议未解决而暂不具备支付条件,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函费缺乏合同依据及实际支付凭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双方质量争议于2024年12月25日基本解决,并据此确定利息起算节点。对于新增设备款50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及保函费请求亦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驳回。
案件结果
一、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支付货款16,196,678.83元及利息(以16,196,678.8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某建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553元,由原告负担21,838元,被告负担125,715元。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锁定争议解决节点:通过梳理双方往来函件及会议纪要,成功论证质量争议于2024年12月25日基本解决,为利息起算争取到有利时间点,避免资金占用损失无限期延后。
证据链闭环构建:针对16,196,678.83元货款主张,系统整合合同、送货单、验收记录及对账确认函,形成完整履约证据链,有效应对被告关于“质量未决故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
诉讼策略取舍得当:在律师费、保函费及新增设备款等举证难度较大的诉请上,虽未获全额支持,但通过聚焦核心大额债权,确保主要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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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春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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