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宁夏xx公司签订厂区外委检修工程合同,原告完成检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 XXX.72 元,要求支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同时以两名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诉请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未完成正式结算、原告未足额开票、存在行贿相关抗辩事由,且股东已大部分实缴出资、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拒绝原告诉求。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年 10 月 16 日立案,原告先后申请劳务费用审计、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
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两次,原、被告各方均派员到庭参与庭审,双方提交多组证据并相互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宁夏xx公司相关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结合全部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结合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股东出资信息、公司执行案件情况等,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宁夏xx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检修款XXX.3 元;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支付 2024 年 10 月 1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江苏xx公司、宁夏xx企业分别在未出资1500 万元范围内,对宁夏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2938 元,原告承担 6095 元,宁夏xx公司承担 56843 元;鉴定费 120000 元由宁夏xx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