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与恒XX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诉称,其与被告恒XX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2018年起双方在天津工作生活,2019年6月双方发生激烈肢体冲突,经邻居报警后原告脱离危险,自此双方分居已逾六年,再无任何联系。分居后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就学,被告从未探望、过问孩子,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原告曾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无任何好转,且未同居生活。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21年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四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挽回,原告再次起诉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长期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以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为宜,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负担抚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恒XX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张XX抚养;被告恒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四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