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龚XX与王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龚XX(未成年人)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王X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住院治疗三十六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建议护理期九十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二十二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二十二万余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按责任划分(同等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比例。
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一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