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执行人):XX徽**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律师,北京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第三人: 甘肃****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
案件概述
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XX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对原审判决不服,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请求案件的一、二审受理费由****科技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方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认定****科技公司非**高*辐照公司的股东
以及否定股东身份及出资义务。
原审判决还适用法律错误,曲解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
并认为原审程序存在瑕疵,未能充分审查证据链。
被上诉方答辩
****科技公司辩称本案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履行销售XX装合同的一部分,
股权转让系股权让与担保形式,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不得追***电子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
并认为本案符合股权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且****科技公司并非*高*辐照公司实际股东。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认为案涉股权转让目的是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而非真实的股权转让,故****科技公司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