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 当事人:
- 原告:张**(被继承人张**之女)
- 被告:罗**(被继承人配偶)、张**(被继承人另一女儿,缺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律师,北京市XX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市XX律师。
- 争议标的:合肥市蜀山区***学府**栋****室(回迁安置房)、被继承人存款/抚恤金/丧葬费。
- 被继承人:张**(20**年12月28日去世),前妻吕**19**年已故,与罗**多次结婚离婚,最终婚姻自20**年7月21日至去世。
二、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 原房改房(**1**栋1**室)19**—19**年购买,使用张**及已故配偶吕**工龄折抵。
法院认定吕**工龄对应房屋份额视为其遗产——张**占90.4%,张**、张**各继承吕**份额后各占3.2%,张**最终占93.6%。 - 案涉房屋为上述房改房拆迁回迁安置所得(实测105.02㎡),其中18.09㎡为增购面积。15㎡增购款用拆迁补偿抵扣,另3.09㎡由罗XX之女代付。
- 罗**提交张**20**年签署的《协议书》(处分房屋一半归罗**、另一半由两女儿继承,抚恤金归罗**),法院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性质文书,按此分割张**遗产份额。
- 张**丧葬费9**0元由罗**实际支付,两女儿未支付。
- 安徽**发放一次性抚恤金7**60元、丧葬费2000元,各方均未领取。
三、法院判决结果
项目 | 判决内容 |
|---|---|
房产份额(**学府1*-1***) | 罗**享有55.22%;张**、张**各享有22.39% |
抚恤金7**60元 | 张**25**2元、张**25**2元、罗**2**36元 |
丧葬费2000元 | 归罗**;张**、张**各向罗**支付2**3元(补丧葬实际支出) |
其他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两被告按比例分担 |
上诉权 | 不服可于15日内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