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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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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民事调解书
- 上诉人: 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 代理人: 王宁律师,北京市XX;杨*律师,安徽**律师事务所


- 被上诉人: 安徽**XX公司(原审原告)

- 被上诉人: 代**(原审被告)


案件背景

- 主要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皖0***民初21***号民事判决

- 上诉请求: **建设集团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转移诉讼费用等


上诉的主要理由和事实

1. 合同相对性认定错误,**建设集团公司仅为资金通道,不承担债务和违约责任。

2. 指出一审判决的月利率1.7%远超法律保护范围,不合理。

3. 付款条件未成就,**商贸公司无权主张债权。

4. **商贸公司扩大自身损失,违反了补充协议约定。

5. 请求不承担利息货款税金,因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6. 对款项性质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调解协议内容

1. **建设集团于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商贸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

2. **建设集团如未按时支付,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

3. **商贸公司在20**年1月10日前开具31**000元价值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设集团。

4. 履行支付及开票义务后,各方无其他争议。

5.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元,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具体负担分配情况。

  • 1970-01-01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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