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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胜诉,律师全力为伤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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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纠纷,伤者构成两处伤残,对方对赔偿标准、责任比例多方抗辩。杨馨律师全程跟进,整理病历、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全套证据,精准核算各项损失,主张合理赔偿金额。庭审中有力驳斥对方异议,法院最终采信我方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及肇事方足额赔付,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伤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 LXX,2015 年 7 月 11 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 LCJ。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JZ,北京XX律师。
被告: XXX,1992 年 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WJQ。
被告:XX财险支公司。
负责人: 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LN。
原告 LXX 诉被告 XXX、XX财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XX、XX财险支公司到庭答辩,对赔偿标准、责任比例、赔付范围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经交警认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 XXX 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两处九级伤残,同时确定护理期、营养期。涉案车辆在XX财险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同车伤者一致同意交强险优先赔付本案原告。
本院结合病历、鉴定意见、票据及事故责任划分,依法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按照先由交强险赔付,剩余部分由被告 XXX 按 30% 责任比例赔偿的原则作出裁判。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合计 198000 元;
二、被告 XXX 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1779.75 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各方责任比例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 1970-01-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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