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法院、裁判时间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判时间:2025 年 7 月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原告经多层授权,取得四部视听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某网站可在线播放上述影视作品,结合域名备案信息,认定该网站由被告公司运营,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抗辩自身早已停止案涉域名的续费,丧失域名控制权,涉案域名后续已被第三方接手注册使用;同时被告主营保安、物业管理等业务,影视播放并非其经营范围,侵权行为并非被告实施。被告委托陆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案件核心争议
1. 仅凭历史 ICP 备案信息,能否认定被告是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运营主体;
2. 域名到期未续费、发生权属流转后,原备案主体是否需要对后续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3. 案涉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三、案件结果
前后结果对比
1. 应诉前:原告依据域名备案记录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删除内容、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面临赔偿、商誉受损等风险。
2. 陆婷律师代理后:法院经向通信管理部门、云服务企业发函调查,查实案涉域名在原告取证前已完成权属转移,并非由被告控制、运营。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完胜本案。
四、律师价值
1. 深挖域名流转证据,厘清运营主体
律师梳理域名合作协议、续费记录、第三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域名持有人、备案、解析流转的完整记录,充分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不再持有、使用该域名,从根源上否定被告的侵权主体身份。
2. 结合经营范围佐证,强化抗辩逻辑
结合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指出影视作品在线播放与被告主营业务无关,进一步佐证被告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动机与可能性,形成完整抗辩逻辑链。
3. 明晰备案与实际运营区别,精准适用法律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 “备案主体≠实际运营主体” 的关键要点展开论述,明确 ICP 备案仅为行政登记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备案人后续持续运营网站,相关法律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
4. 规范庭审流程,高效完成应诉工作
全程主导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有序提交各项书证、调查线索,配合法院完成多部门协查工作,严谨细致地完成全流程应诉,全面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 适用咨询场景
1. 因历史域名备案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
2. 域名到期流转、网站转手后,原主体被追责的侵权案件;
3. 企业被诉网络影视、图文、音乐等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
4. 区分域名备案主体、实际运营主体的知识产权责任认定纠纷。
�� 法律服务指引
各类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域名、网站相关侵权应诉案件,均可预约陆婷律师咨询。律师可提供证据梳理、调查取证申请、法律关系研判、庭审应诉、责任抗辩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厘清责任、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