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攻物权与不动产纠纷,杨俊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赢得二审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关联林业承包),案号(20XX)湘X民终XX号,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浏阳市XX局作为被上诉人委托湖南浏阳杨俊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全权参与本案应诉工作。
案件缘起一处林场守山屋权属争议。上世纪XX年代,原浏阳县多家单位联合成立联营林场,原XX区林业工作站出资在林场内修建三间砖瓦房作为守山屋,该房屋始终未办理产权登记。CX曾担任该林场护林人员,20XX年原XXX管理站出具证明,称将案涉守山屋转让给CX作为工资补偿。但浏阳市XX局并不认可该处分行为。20XX年,案涉守山屋因征地拆迁被拆除,相关拆迁补偿款共计XXX元已发放给案外人DX。CX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物权确认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案涉守山屋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房地一体原则、物权登记规则以及房屋已灭失的客观事实,驳回了CX的诉讼请求。C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房屋虽已拆除,但对应的财产权利仍然存在,且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双方争议聚焦于物权转让效力、法律适用以及确权基础是否存在等核心问题。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俊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历史文件与历次诉讼材料,厘清房屋建造、流转、拆迁的完整脉络。庭审中围绕两大核心要点展开答辩:其一,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涉案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物权并未发生转移;其二,案涉守山屋已于20XX年被合法拆除,物权因事实行为彻底消灭,客观上已不具备确权的基础。同时指出原XX林业站的处分行为存在瑕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判决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法院采纳杨俊律师的答辩观点,认为仅凭转让证明无法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且房屋已被拆除、物权灭失,CX的确权主张不能成立。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CX自行承担。
浏阳市XX局在本案中全面胜诉,相关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四、律师价值
1.熟稔物权法律规则,精准运用物权登记、物权消灭、房地一体等法律规定,直击对方诉求的法律漏洞。
2.梳理历史证据链条,厘清房屋建造、使用、处分、拆迁全过程,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3.精准把控案件核心,针对上诉理由逐一驳斥,二审稳健应诉,成功维持原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单位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