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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案例锡林郭勒盟刑事案件律师推荐王琸韬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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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紧扣被告人初犯、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从宽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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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案例王琸韬律师推荐

一、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为一名普通务工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2024 年年初,被告人接到陌生来电,对方声称可以协助办理贷款,随后双方添加社交好友。对方提出,需被告人提供个人银行卡、手机卡、银行 U 盾等物品用于包装流水,才能完成贷款办理。
被告人与家人商议后,先后两次按照对方要求邮寄相关物品。首次邮寄银行卡、U 盾等材料后,对方称无法办理贷款并将物品退回;之后对方转账给被告人小额款项,要求其购买手机并搭配银行卡、手机卡再次寄出。被告人按要求购置手机,登录银行 APP 后,将整套物品邮寄至指定地址。
经专业机构审计,案涉银行卡资金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五十余万元,该账户被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用于资金流转。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结合全案情况,提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办案经过

案件审理期间,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全案事实与证据,结合案件情节开展辩护工作。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多项从轻量刑意见:其一,被告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行为,认罪态度诚恳,具备坦白情节;其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往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源于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主观恶性较小;其三,被告人已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真诚悔罪,综合判断其人身危险性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
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因被告人工作实行倒班制度,调查人员未能正常联系到被告人,调查评估工作无法完成,公诉机关据此调整了原有量刑建议。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刑罚适用等内容充分发表意见。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在银行办理账户时,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银行卡严禁出租、出借,被告人在知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仍向陌生人员交付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相关辩解未被法庭采纳。同时法院考量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以自身系初犯、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目前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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