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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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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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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波律师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与退赔退赃的关键作用,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底线突破至拘役四个月。辩护律师通过程序引导和实质退赔,使法定从宽情节转化为实打实的刑期减让,加上先行羁押折抵,当事人实际羁押时间大幅缩短,实现了量刑层面的显著成果。

案件详情

朱X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案情简介与经过
XXXX年X月XX日,被告人朱X将XX个盛装有氨基酸母液、散发刺鼻气味的吨桶(重量为XXX吨)放置在某村闲置石灰厂院内,堆放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次日被生态环境局查获。经鉴定,涉案废物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同年X月X日,现场检查发现吨桶底部渗出废液流失至地面,检测出苯酚浸出浓度超标。朱X未按规定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导致危险废物流失。后镇政府将废液交由专业公司处置,共花费检测、鉴别和处置费用X万余元,相关方支付了X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案发后,生态环境局多次联系朱X处理废液,朱X均不配合。XXXX年X月X日,朱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朱X曾脱逃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后被抓获恢复审理。亲属代为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及罚金。
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
朱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已缴纳);赔偿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人民币X万余元(已缴纳)。
(刑期:先行羁押X日折抵刑期,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
依据的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
本案意义与启示
一、污染环境罪中“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认定
法院明确:朱X将吨桶废液放置于石灰厂院内的行为,并非上家公司的授意或指使,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朱X作为独立行为人,应对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这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的独立责任原则。
二、未实际倾倒但“非法处置”仍构成犯罪
朱X虽未直接“倾倒”废液,但其将危险废物随意堆放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废液渗漏流失,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处置”行为。警示:危险废物的“堆放”若不符合国家标准,同样构成犯罪。
三、投案自首与脱逃的负面评价
朱X到案后虽有坦白情节,但在审理期间脱逃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后被抓获才恢复审理。这一行为虽未直接导致量刑加重(因其认罪认罚且亲属代缴款项),但脱逃行为本身反映了较差的认罪悔罪态度,影响了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罚力度的判断。
四、认罪认罚+全额退赔=从宽量刑
朱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亲属代缴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及罚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这体现了污染环境犯罪中“修复环境+认罪认罚”是获得从宽处理的核心路径。
杨波律师在本案中实现的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辩护人杨波律师(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人朱X的辩护人,面对污染环境罪的指控,在被告人曾有脱逃行为的不利局面下,实现了以下律师价值:
一、准确把握证据局限——提出“从犯”辩护虽未获支持但拓展了辩护空间
杨波律师提出本案危险废物源头系上家公司,朱X仅系运输从业者,不具备专业知识,主观上不知道系危险废物,且应认定为从犯。虽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但该辩护意见有效促使法庭对案件背景事实进行更深入的审查,拓展了辩护空间。
二、核心量刑辩护——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
杨波律师将辩护重心聚焦于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缴纳罚金三大核心从宽情节,精准对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从轻处罚意见,在朱X曾有脱逃行为的不利情节下,仍依法判处法定最低刑——拘役四个月(污染环境罪第一档刑期包含拘役)。
三、全程引导认罪认罚——从审查起诉阶段即锁定从宽
杨波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引导朱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使被告人从程序启动之初即获得从宽处理的“入场券”,为最终拘役四个月的低刑期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推动全额退赔——用真金白银换取实质从宽
杨波律师积极协调朱X亲属代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XX,XXX元及罚金X万元,使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实质性修复。这一行动不仅消除了部分社会危害后果,更直接对应了公诉机关“如不退缴则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成功将刑期从“有期徒刑”降至“拘役”。
五、辩护成果——从“有期徒刑”到“拘役”的关键转化
本案最具说服力的辩护成果在于:公诉机关明确将“是否退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并缴纳罚金”作为量刑建议的分水岭——不退则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退则建议拘役四个月。杨波律师通过积极推动退赔,使朱X获得拘役四个月的轻判,并将刑期折抵至仅需再羁押不足四个月。这一结果充分证明了辩护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实质作用——将法律规定的每一项从宽情节转化为实打实的刑期减让。


  • 2024-04-01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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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律师,2014年6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瑕疵证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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