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诉赵X、某餐饮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在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的餐厅就餐时,邻桌顾客赵X因与同行人员争吵而摔碎酒瓶,飞溅的玻璃碎片将张XX右脚踝扎伤,经诊断为右踝开放性伤口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住院治疗多日。张XX认为赵X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受伤,同时主张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将赵X及某餐饮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某餐饮管理公司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主张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系第三方侵权行为所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摔酒瓶的行为具有过错,与张XX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外摆区域经营期间,未能对就餐区域进行有效巡视和关注,未能及时对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或劝阻,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对赵X应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补充责任。判决赵X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某餐饮管理公司在若干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