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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赵X、某餐饮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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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蕊律师的成功之处在于将餐厅的责任比例控制在较低范围内,并有效降低了原告主张的赔偿总额,避免了餐厅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侵权纠纷中通过专业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裁判结果的职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张XX诉赵X、某餐饮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在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的餐厅就餐时,邻桌顾客赵X因与同行人员争吵而摔碎酒瓶,飞溅的玻璃碎片将张XX右脚踝扎伤,经诊断为右踝开放性伤口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住院治疗多日。张XX认为赵X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受伤,同时主张餐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将赵X及某餐饮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某餐饮管理公司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主张公司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系第三方侵权行为所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摔酒瓶的行为具有过错,与张XX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在外摆区域经营期间,未能对就餐区域进行有效巡视和关注,未能及时对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或劝阻,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对赵X应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补充责任。判决赵X赔偿张XX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某餐饮管理公司在若干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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