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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铁艺公司诉某园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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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蕊律师作为原告某铁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扣减工程款的抗辩,韩蕊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原告项目对接人与被告财务人员长达两年的微信对账记录,清晰呈现了被告每次付款后均确认欠款数额、且从未提及质量问题的完整事实链条,有效削弱了被告主张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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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某铁艺公司诉某园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铁艺公司与被告某园林工程公司签订《景观工程车库廊架及人防出入口玻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某项目玻璃安装工程。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后,双方虽未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但原告项目对接人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财务人员对账,被告财务人员对每笔付款及剩余欠款数额均予确认,被告先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若干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维修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虽双方未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但被告财务人员通过微信与原告多次对账确认欠款数额,被告否认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故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扣减维修费用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在后续多次微信对账付款过程中均未提及质量问题,其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若干元及逾期利息(自双方对账确认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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