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信息无
上诉人 (原审原告):WXX,女,住址、身份证号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蕊,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LQX,女,无固定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脱敏。
上诉人 WXX 因与被上诉人 LQ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脱敏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WXX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上诉费由对方承担。
事实理由:一审事实、法律适用双重错误。上诉人系替被上诉人贷款购车,车辆长期由对方占有使用,对方按月转账还贷、微信自认欠款,一审却以意思表示不明确驳回诉求。我方持有贷款合同、结清证明、聊天记录足以证实借贷事实,一审认定证据不足明显错误,现仅主张偿还购车本金,车辆还清后配合过户。
LQX 辩称:双方关系较好,认可欠条由本人出具、欠款金额属实;因家庭变故未能按时还款,首付款由本人支付,贷款由上诉人垫付,愿意分期偿还。
WXX 一审诉请:1、判令对方偿还本金,按 LPR 支付利息;2、返还解押手续费;3、还清欠款后配合车辆过户;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上诉人与外部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融资租赁协议,购置涉案车辆,车辆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后期完成解押。双方长期微信沟通车辆还贷事宜,对方曾多期向上诉人转账。上诉人曾因车辆使用纠纷报警,公安认定属民事纠纷。一审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借名购车、对方全额承担贷款的合意,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请,诉讼费、公告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在时蕊律师指导下提交全新证据:1、对方亲笔欠条;2、对方承认欠条属实的视频;3、证人证言,佐证车辆由对方长期使用、欠款事实真实。本院对新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另查明:一审判决作出后,被上诉人出具书面欠条,自认借上诉人名义贷款购车,车辆一直由其使用,尚欠垫付款项金额明确,二审庭审中对方认可欠条真实性与自愿出具。
本院认为:欠条、视频、证人证言、微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上诉人应当偿还垫付款本金;欠条未约定利息,上诉人放弃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诉求。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LQ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 WXX 欠款;
三、驳回 WXX 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一审诉讼费、公告费,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 LQX 承担,上诉人预交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LGN,审判员 BR、YL
法官助理 MTF,书记员 LC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