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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诉李XX、孙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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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韩蕊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深入的事实论证和有力的证据质证,有效维护了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孙XX诉李XX、孙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李XX受雇于上诉人孙XX,在某工地从事砌墙工作。在被上诉人孙X驾驶电动三轮车运砖倒车时,将李XX站立的脚手架撞翻,致其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XX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仅向雇主孙XX主张补偿责任,放弃对直接侵权人孙X的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孙XX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后,孙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XX曾口头承诺不追究其责任、李XX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损失被故意扩大等理由。被上诉人李XX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对上诉人的全部上诉理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在受伤后、各项损失未获赔偿的情况下,为顺利讨要工资而口头表示不追究雇主责任,该解释具有合理性,一审认定该表态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李XX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有权选择向雇主主张补偿,一审责任比例划分(侵权人承担百分之七十五、受害人自担百分之二十五)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故意扩大损失的主张无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孙XX向李XX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若干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 1970-01-01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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