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XX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 年 1 月
代理方:上诉人(XX材采购企业)
案件详情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地一家生产企业因厂房XX设需要,长期向XX材公司采购钢材,双方先后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作期间,采购企业因厂房产权证办理延迟、银行贷款受阻,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续采购企业已全额结清全部货款,但XX材公司在货款结清一年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高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主张律师费、加价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XX材公司主张的按月利率 2% 计算的违约金,同时全额支持 5000 元律师费。我方接受采购企业委托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案涉违约金标准畸高,远超XX材公司实际资金占用损失。结合案件背景,我方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其一,部分交易发生在案涉正式合同签订前,不应适用本次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其二,合同违约金条款属于加重我方责任的格式条款,约定计息节点不合理;其三,上诉人并非恶意拖欠货款,因客观资金问题延期付款,且双方对账、沟通时对方从未提及违约金,现主张高额违约金有违诚信原则。
同时,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本案中XX材公司仅存在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月利率 2% 计算的标准远高于市场合理范围,请求法院参照一年期 LPR 标准予以调减。二审中,双方围绕交易主体、违约金起算节点、违约金合理性、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展开辩论,我方提交补充证据,证明前期交易对应的是过往合同,与本案无关,同时结合本地商业习惯、双方合作关系进一步佐证违约金过高。
我方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调低逾期付款违约金;
结合案件胜诉比例,酌情调减一审认定的律师费金额;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交易主体无误,但合同约定的按月利率 2% 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畸高,违背违约金补偿为主的立法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损失、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重新核算违约金。同时根据双方诉求支持比例,对律师费予以调减。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支付调整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重新划分负担比例。
案件总结
本案是商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司法调整的典型案例。代理过程中,我从交易事实、合同条款性质、实际损失、履约过错、本地交易习惯等多个维度举证、论述,主张高额违约金应予调低。紧扣《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阐明违约金 “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的基本原则,指出一审裁判的不合理之处。二审法院采纳全部核心上诉意见,大幅降低当事人的赔付金额,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厘清了格式条款、违约金起算、对账行为的法律效力,规范了双方商事交易行为。
律师价值
准确适用违约金调整相关法律规定,多维度举证论证违约金畸高。二审成功调低违约金与律师费,为企业减少大额支出,坚守商事交易公平与诚信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