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 年 8 月
代理方:上诉人(村民委员会)
案件详情
本案系因九十年代水电站库区移民引发的自留山物权纠纷。上世纪 80 年代,当地村委会将连片山林划定为村内自留山,分配给三十余户村民,并由政府颁发《社员自留山经营证》。1992 年,因当地水电站建设,该批村民整体外迁安置,成为库区移民,户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之变更。多年后,该二十余户原移民户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协助办理案涉自留山的林权登记,并主张天然林停伐补助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要求协助办理权属登记的诉讼请求。我方接受当地村民委员会委托,提起上诉。上诉核心理由:第一,本案本质是历史移民政策遗留问题,并非普通民事物权纠纷,依法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移民政策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原告移民后已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林地相关法规及政策,不再享有本村自留山的使用、经营权利;第三,案件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一审直接适用民法典裁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第四,双方就林地权属存在争议,根据《森林法》规定,林地权属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庭审中,我方提交历年移民安置文件、林地权属证书、户籍及成员身份证明等证据,完整还原历史背景与政策规定,反复强调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林地争议前置处理程序两大核心法律要点。对方则主张持有旧经营证、山林未被征收,坚持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合议庭结合历史政策、现行法律及案件性质,对案件管辖与处理路径进行全面审查。
我方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库区移民安置政策引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双方就林木、林地权属存在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森林法》相关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林地权属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一审裁判错误,予以纠正。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体原告的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涉农、涉移民历史遗留疑难纠纷,关键点在于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政策类纠纷、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前置程序。代理上诉期间,我全面梳理数十年的政策文件、权属证据,紧扣案件受理条件、法律适用规则展开辩论。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裁定驳回对方起诉,从根源上化解纠纷,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本案也明确了同类山林、移民历史纠纷的处理路径,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律师价值
精准区分民事案件与政策类纠纷边界,援引山林、移民相关法规提出抗辩。二审成功驳回对方起诉,维护村集体权益,妥善化解历史遗留纠纷。
